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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将施行,建筑抗震设防水平再提高
日期:2021-08-13 15:16:10 浏览量:114

2021年7月1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44号国务院令,公布《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日前,相关专家就《条例》的有关问题作相应解读。

以良法促进善治依法推进建设工程抗震管理

《条例》的起草与制定,秉持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健全体制机制,完善制度设计,强化监管职责,压实各方主体责任,切实提高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能力,依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良法促进善治。

一、《条例》完善制度设计,着力构建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制度体系

注重全面规范。《条例》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达标要求及措施,规范已建成建设工程的抗震鉴定、加固和维护,加强农村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强化保障措施与监督管理,将建设工程抗震管理的全过程和各环节均纳入法治化轨道。

回应实践需求。《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立足于建设工程抗震管理的实践需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抗震调查制度、抗震设防专篇制度、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审批制度、分类设防制度、抗震性能鉴定制度、抗震加固制度、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制度、抗震产业发展与新技术推广应用制度、抗震设防数据信息共享制度、抗震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以及法律责任制度等,为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构建制度体系。《条例》作为建设工程抗震管理领域的专门行政法规,对建筑法、防震减灾法所确立的基本法律制度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增强了现有制度的可操作性,完善了相关制度之间的衔接与协调,形成了以法律、行政法规为基础,配套性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标准为补充的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制度体系。

二、《条例》贯彻“放管服”改革精神,着力提升政府监管效能

《条例》将推进“放管服”改革与发挥政府监管效能相结合,统筹协调落实简政放权改革精神与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的关系,真正做到放得开、管得住。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涉及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审批、减震隔震技术推广应用、抗震性能鉴定和加固等多个环节,考虑到各环节涉及主体及其责任不同,采取的监管手段也需要宽严相济。比如,《条例》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采取从严管理模式,这样更有利于提高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确保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质量和安全。

三、《条例》引导多元主体参与,着力提高社会共治水平

《条例》积极引导各方主体参与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充分保障社会公众在建设工程抗震管理过程中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有效化解由于对抗震知识和建设工程抗震性能不了解,地震来临时无法作出科学、合理应对的困境。比如,《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抗震知识宣传普及的责任,旨在提高社会公众抗震防灾意识,完善多元主体参与机制,这不仅有利于提高社会公众对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制度知悉程度,还有助于促进相关法律制度的落实。又如,《条例》明确了抗震性能公示制度,通过社会公众参与相关制度设计,不仅有利于提高社会公众抗震设防的安全意识,还进一步强化了社会监督。

完善建设工程抗震责任体系推动提升建设工程抗震能力

《条例》分别针对新建建设工程、已建成建设工程的不同特点,明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和建设工程所有权人、抗震鉴定机构等各方主体的抗震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为进一步推动落实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提升建设工程抗震能力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条例》以建筑法确立的工程质量责任制度框架为基础,完善了新建建设工程抗震责任体系

着力强化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对保障建设工程抗震能力具有主导作用。《条例》对建设单位主要规定了四个方面的责任:一是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全过程负责,应当督促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二是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申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未经审批即施工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是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等重要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利用信息化手段确保隔震减震工程质量可追溯。四是应当将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结构体系、抗震设防烈度等情况记入使用说明书,并交付使用人或者买受人,保障使用人或者买受人对抗震性能的知情权。

严格落实勘察、设计、施工等参建单位责任。勘察设计深度不够、施工质量管理不到位,是影响抗震性能的重要原因。《条例》规定,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中应当说明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以及拟采用的抗震设防措施。重大建设工程、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和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者需要尽快恢复的建设工程,应当编制抗震设防专篇。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质量管理,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

完善隔震减震装置生产经营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责任。实践中,部分隔震减震装置质量不合格、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问题时有发生。《条例》规定,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确保隔震减震装置质量符合有关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确保隔震减震装置质量信息可追溯。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将受到罚款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二、《条例》围绕抗震鉴定、加固和维护,明确了已建成建设工程抗震责任

明确所有权人承担抗震性能鉴定和加固的责任。近年来,由于抗震鉴定和加固的责任主体不明确,抗震鉴定加固工作进展较为缓慢。《条例》规定,对符合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对鉴定结果判定需要进行加固且具备加固价值的,所有权人应当进行抗震加固。

明确从事抗震性能鉴定业务机构的责任。《条例》规定,抗震性能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确保结果真实、客观、准确。

明确已建成建设工程的日常维护责任和保护义务。《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应当对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等进行检查、修缮和维护,及时排查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